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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3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某某律所(乙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某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罗某欣、焦某某律师为甲方代理人,代理本案一审、二审(如有)法律程序;经双方协商同意,按风险收费标准支付律师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前期律师服务费零元,后期风险收费甲方应在7日内按照生效判决(包括和解、调解)甲方应承担金额与某某公司起诉金额之间差额的15%支付律师费给乙方;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时,发生的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翻译费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通讯费等费用,征得甲方同意后的其他涉及委托事项的费用;乙方非因特殊情况,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律师的,乙方律师工作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三次以上不能积极努力配合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不支付律师费或工作费用,或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及违约金,风险代理的案件,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可得利益损失。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某律所指派合同约定的律师与某甲公司就(2021)民初316**号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与某甲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对接,并完成撰写答辩状、准备证据、开庭应诉、撰写代理词等工作,上述工作均在微信工作群中向某甲公司报备。 城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202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温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江山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宏达消防器材销售中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某甲公司、某某地产集团吉安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某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27*932.14元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某甲公司败诉后,某某律所委派的律师在微信工作群中与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商议,提出提起上诉建议,并简要梳理上诉案件准备完善的工作事项,经某甲公司同意后,某某律所委派的律师为某甲公司撰写上诉状并准备上诉证据。 2024年1月11日,某某律所委派的律师向某甲公司告知二审开庭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下午2时,并询问某甲公司“看看章总您们这边有无新的进展,没有的话,我和罗律师这边正常去向法院沟通调查令事项”。 2024年1月18日,双方仍就补充证据工作在工作群中交流。 2024年2月26日,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即证人方某电话告知某某律所委派的律师,某甲公司准备更换律师,某某律所委派的律师若能开具调查令,某甲公司会就调查令事宜支付10万元,后又承诺只给2万元。 2024年2月27日,某某律所委派的律师在微信工作群中发送消息“现因贵司自身原因,欲终止与我所的委托代理关系,鉴于我所为贵方的一审代理及二审上诉已经做完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工作,且前期完全风险代理未收取任何的法律服务费及差旅、工作费用,我所依约不同意贵方无任何理由单方终止我方委托代理合同的请求,我所将继续履行原代理合同赋予的法定权利,贵司若需要协商处理前述终止代理合同事宜,则需要结合实际考量我所为贵司的一审代理及二审上诉所做的大量法律服务工作,按照广东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结算我所的律师服务费,以弥补我所损失。 ”2024年2月29日上午,某甲公司向某某律所出具《终止授权委托通知书》,载明:某某公司诉本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本公司于2023年7月委托广某某律师焦某某、罗某欣作为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现本公司通知如下,即日起,解除焦某某律师、罗某欣律师在本案中与本公司的委托关系,原《授权委托书》终止。 2024年4月1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民终1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城南区人民法院(202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双方就该案件的律师费未能协商一致,因而成诉。
某某律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支付委托代理费193939.82元;2.判令某甲公司向某某律所支付违约金,暂计387.88元(违约金从2024年4月8日起以代理费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做计算,暂计至2024年4月28日);3.判令某甲公司支付某某律所维权的食宿费、差旅费4000元;4.由某甲公司承担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律所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甲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与某某律所的委托关系,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某某律所的可得利益损失。 结合某某律所提供的证据,某某律所提供的上诉状及证据材料并不必然导致二审改判,故其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某甲公司应承担金额与某某公司起诉金额之间差额的15%计付可得利益损失,不予支持。 该院结合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某某律所的工作耗时、案件难易程度及某某律所对该案的参与程度,某某律所的可得利益损失参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酌定为100000元。 某某律所主张的与本案相关的食宿费、差旅费1672元及违约金损失,双方并未约定由某甲公司承担,且不得与可得利益损失同时主张,不予支持。 某甲公司抗辩称,其系因某某律所代理一审败诉且在二审开庭前多次不配合某甲公司的工作,故有权解除与某某律所的委托关系。 该院认为,根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某某律所三次以上不能积极努力配合某甲企业来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某甲公司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而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某律所对某甲公司提出的请求均予答复,某甲公司亦未对某某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提出异议,某甲企业来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某某律所三次以上不能积极努力配合某甲企业来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其解约行为系违约解除,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对应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一、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某律所律师费损失100000元;二、驳回某某律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4)赣0102民初1703号判决书,并改判某甲公司不用支付律师费损失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某某律所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及适用法律错误。 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某甲公司有权解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且无需支付律师费。 双方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第2项“乙方律师工作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第3项“乙方三次以上不能积极努力配合甲方(上诉人)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甲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并根据违约责任来处理问题,且发回案件全部资料”;第五条中风险收费第2项“后期风险收费按照:甲方应在7日内按照生效判决(包括和解、调解)甲方应承担金额与原告起诉金额之间差额的15%支付律师费给乙方”;第五条中第(三)款第2项“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时,发生的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通讯费等费用才由某甲公司承担”的约定,因某某律所代理一审败诉且在二审开庭前多次不配合某甲公司的工作,鉴于此种情况及考虑到案件标的金额高达一百三四十万元,某甲公司无奈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对某某律所的代理,某甲公司不需要向某某律所支付费用。 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知,某某律所代理一审败诉导致某甲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且超过三次以上不能积极努力配合某甲企业来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某甲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无证据证明是错误的。 因此,某甲公司依约定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律师费。 二、某某律所所述与事实不符,二审改判是某甲公司努力所致。 通过中级人民法院(2024)民终1356号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可知,法院结合多种情况运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否认了慈溪某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是合法持票人,并不是某某律所所述按其提交的证据、观点来判决的。 事实上,二审改判是某甲公司全程代理努力的结果,某某律所均未参与。 在二审开庭前,某甲公司要求某某律所开具律师调查令、调取税收情况及去慈溪某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现场取证等等,然某某律所以要增加律师费为由多次不配合工作。 鉴于某某律所多次不配合工作且临时要求增加巨额代理费10万元,某某律所并未尽到勤勉、审慎义务,某甲公司希望与之协商解决,但某某律所不予协商。 再考虑到某某律所代理一审败诉,某甲公司及时介入是为了止损,某甲公司明知如果某某律所继续代理,将面临一审败诉的结果,为避免此种状况,某甲公司不得已而为之,某甲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其代理,并为此做了大量工作,致使二审改判。 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未约定律师费收费标准,一审法院按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酌定可得利益损失没有合同与法律依据。 即使认定某甲公司违约,也应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理,且双方并未约定违约具体金额,一审法院判决10万元明显过重过多,请二审法院予以纠判。
某某律所辩称,1.某甲公司的法务直到现在还在歪曲事实,其所说明的案件情况一没有一点证据支撑,二也与某某律所在一审中提交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不符,该事实一审法院已经结合证据认定的非常清楚,如果某甲公司法务还在虚假陈述的话,建议可以当庭播放录音及聊天记录予以核实,另外某某律所也在上诉状中将某甲公司法务作伪证及虚假陈述的情况一一予以了详细列举并且指明了其所对应的聊天记录以及证据情况,恳请法官庭后结合证据依法予以认证。 另外,退一万步讲在2024年2月26日(含当日)之前某某律所与某甲公司依然在就案件的情况及应对策略在积极做沟通,双方从未发生过任何的矛盾以及冲突,这从聊天记录以及录音能够准确的看出,不存在某甲公司法务所说的某某律所律师不配合某甲公司工作的事实。 2.某甲公司原案件二审胜诉的一个原因与某某律所的事前判断、上诉建议、拟写的上诉状及补充证据材料、与法官及有关人员就案情的充分沟通交流以及对最新针对类似案件的司法判决导向的精准把控是密不可分的。 某甲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某某律所支付15%的全风险律师费。 3.事实上,本案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未解除,即便合同已经判令解除,该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定及明确的,即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的能够得到的利益为减损金额的15%,该损失在判决生效后并无任何酌定空间。 4.食宿费、差旅费以及违约金损失,根据最高院的公开司法案例,是可以同时主张的,否则会助长不诚信、滥用诉讼权利的不良风气,加重法院的审理工作负担。 其他意见同上诉状。
二审期间,某某律所向二审提交了某甲公司票据追索权案件代理思路、某某律所代理某甲公司案件的工作记录台账作为新证据,证明目的:从时间长度来看,金桥百信律师为被告案件投入的时间,已达163个小时,并且为某甲公司案件制作了全面的案件管理台账。 从程序上来看,本律所完成了一审、二审的全部工作(二审当天开庭除外),但某某律所已经预留了开庭当天的时间,只是由于某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我们未能出现在法庭上。 从智力成果及效果来看,某某律所几乎极尽了所有合法路径,为“三要点、两表+两图+百余份的案例+详实论证”,并因此制作了详实的ppt。 最终完全达到了某甲公司的效果,某甲公司未承担任何责任,法官几乎全部援引了某某律所的观点。 从付出和取得的回报来看:该案件本身就是全风险代理,不胜诉某某律所将毫无收入。 某某律所前期的100多个小时付出,未向某甲公司收取一分钱的费用,连开庭、出差的费用都是律所进行的垫付而未向某甲公司做报销。 前述完全是基于某甲公司的承诺,双方合同的约束以及社会的诚信。
某甲公司进行质证后,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 1.某某律所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按照民诉法的规定,二审不应该采信。 2.某某律所提供的所谓新证据,是单方面制作的。 3.事实上不进行某某律所刚刚所谓证据所说的那些事实,没有100多个小时等。 4.一审某某律所是代理的败诉了,某甲公司有理由相信为了止损,不得不与某某律所解除关系。 5.某某律所在二审中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包括提供证据等。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二审认证如下:由于某某律所提供的以上证据系某某律所单方制作,而某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二审对以上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案涉代理合同是不是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若不符合解除条件,某甲公司应向某某律所支付的款项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关于案涉代理合同是不是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问题,某甲公司主张其系因某某律所在一审案件中败诉且二审开庭前多次不配合工作而解除案涉代理合同,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其无需向某某律所支付款项。 对此,二审认为,根据案涉代理合同约定,某甲公司有权解除该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一是某某律所非因特殊情况,未经某甲公司同意,擅自更换律师;二是某某律所律师工作重大失职导致某甲公司蒙受重大损失;三是某某律所三次以上不能积极努力配合某甲企业来提供法律服务工作。 某某律所并不存在未经同意擅自更换律师情形;某某律所作为某甲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虽然某甲公司一审败诉,但案件审判结果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而某甲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判决结果系因某某律所工作重大失职所致;某甲公司亦未提交能够证明某某律所存在三次以上不积极努力配合某甲企业来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情形,故,某甲公司单方解除与某某律所签订的案涉代理合同,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某甲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某甲公司单方解除案涉合同存在违约,应当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某甲公司应向某某律所支付的款项数额问题,某某律所主张案涉合同为全风险代理合同,其为某甲公司的案件付出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且某甲公司二审胜诉的根本原因系某某律所所作的诉讼前期工作,故某甲公司应该依据所代理案件标的额的15%向其支付代理费,还应支付违约金及食宿费、差旅费。 对此,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得到的利益;但是,不允许超出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会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某甲公司单方解除案涉代理合同,应当承担对应违约责任。鉴于某甲公司与某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二审已经结案,某甲公司应当赔偿某某律所的损失。 对于应当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二审认为,某某律所虽在某甲公司与某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过程中提供了撰写上诉状及准备上诉证据等法律服务,但在该案二审开庭前某甲公司即通知解除与某某律所的委托代理关系,某某律所此后并未参与案件二审庭审,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案件二审改判结果的根本原因系基于某某律所所作的前期工作,在某某律所未全程参与该案二审诉讼过程的情形下,某某律所主张某甲公司依据所代理案件标的额的15%向其支付代理费于法无据,二审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某某律所对案件的参与程度及工作情况酌定某甲公司应当支付100000元并无不当。 对于某某律所主张的食宿费及差旅费问题,根据案涉代理合同约定,某甲公司承担交通费、食宿费及通讯费等费用的情形限于某某律所因代理委托事项时在外(包括远郊区县)所产生的费用,而某某律所未能提交能够证明其主张的食宿费、差旅费系因其代理某甲公司的诉讼而在区外(包括远郊区县)所产生的费用,故,某某律所主张某甲公司承担食宿费及差旅费于法无据,二审不予支持。对于某某律所主张的违约金问题,二审认为,由于某某律所向某甲企业来提供的委托代理服务为全风险代理,某甲公司解除合同时,某甲公司与某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尚未结案,双方当事人对某甲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数额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对某某律所主张的违约金,二审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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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美国联邦公报网站当地时间4月12日显示,美国总统特朗普已签署一项行政命令,称“根据美国《国家紧急状态法》,继续执行第14024号行政命令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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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说一下正在发生的美军与胡塞交战的情况,截止4月13日这天,美军第二艘航母卡尔文森号已经抵达阿曼湾战区,根据飞行数据记录,卡尔文森号上的CMV-22B鱼鹰飞机出现在阿曼机场,该机主要进行后勤作业,比如空运舰载机的零部件之类的活儿,或者接一下重要人物等等,这是航母与陆地之间实现快速沟通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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